1992年4月1日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对收养人的条件做了详细的规定:(一)无子女; (二)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; (三)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;(四)年满三十周岁。以上四点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才可以。
对,先把自己照顾好先,以后的事情还多着呢~
宝贝好实在阿~~
竟然连号码都告诉我们了`!!
原帖由 栀子宝宝 于 2008-5-16 18:30 发表 http://hejiong.onezone.com/bbs/images/common/back.gif
宝贝虽然工作了。但18岁。还是很小。按说都还算个孩子。是不能收养的
宝贝有这份心就好了
等在大一点吧
政府会帮他们的!不过可以结对子哦,那样也能帮助他们!
呵呵。。。
静静姐姐都說啦。。o(∩_∩)o...
宝贝
灾区有好多孤儿
我在都江堰读书
我替哪的孤儿谢谢你
不过
这个要与政府联系
而且你要有能力才可以啊
我曾向我家人提出这样的想法,在看合适的机会.
宝贝我很想帮你,但你太小了
我妈还想领养呢?
估计是气我的
你的心意我们能理解,而且很支持你!但你还没有抚养孤儿的能力啊!